随着加入WTO,我国的税收制度又一次面临重大变革。近年来,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资本进入诸多新领域为契机,民族资本有了长足发展。在此背景下,统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在税制改革之中日益高涨。在很多争论中,焦点集中在国民待遇原则之上,即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与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关系如何;换言之,是否违反了WTO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争论
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1]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为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损失,客观上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3]
与上述观点不同,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优惠并不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冲突。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基本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并有学者近一步论述了所谓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国民待遇应当缓行。[5]
二、澄清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含义。我们在讨论我国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是否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先确切的分析一下国民待遇原则,特别是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般的说,所谓国民待遇原则,也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最早来源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其基本精神是鼓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与公平竞争,以消除国籍歧视与限制。OECD在文件中,定义为: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承诺对待在其境内经营,由其他国家国民控制的企业,不低于相同情势下的本国企业。
第二、WTO规则中关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到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国民待遇一般的含义来分析。因为WTO作为国际组织,其所有的具有约束力规则都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WTO中的国民待遇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民待遇本身固然是由比较稳定、确定的内涵,但是这一原则到底在哪个方面适用,哪个方面没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应该基于WTO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关税减让及作为特殊关税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措施;其二,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其三,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其四,作为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以及投资激励措施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待遇。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是GATT1994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因此,所谓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主要是指GATT中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GATT第3条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规定: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GATT第三条第一款的文义是:国内税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的文义是: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或不能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是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与消费税,而所得税则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它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此有学者指出,GATT的国内税是以产品为对象的,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外的税收,如所得税,不属于总协定国内税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与WTO中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不抵触,甚至可以说这并不是不违反,而是WTO规则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
「注释」
[1]例如,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外资企业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周红俊:《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超国民待遇现象》,载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1月。
[3]陈卫华张睿:《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
[4]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载于《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2期。
[5]王志永:《超国民待遇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6]See:DIRECTORATEFORFINANCIALANDENTERPRISEAFFAIRS:NATIONALTREATMENTFORFOREIGNCONTROLLEDENTERPRISES(2004edition)
[7]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2页。
-
企业所得税的减征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52人看过
-
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4—2)
150人看过
-
聚焦企业所得税法外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225人看过
-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互惠原则之间的关系
222人看过
-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利弊分析
89人看过
-
中国广州内资企业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67人看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更多>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是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在原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基础上,经修改合并,依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外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
外商投资企业会有哪些优惠待遇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2(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
-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取消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日)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保留调查的办法。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和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根据《目录》列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根据该方法的规定收集和保留相关资料进行准备。第六条规定,企业享
-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8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有三种方式: 1、税额式减免:农林牧渔免税,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10万。海水养殖减半,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5万,征5万。 2、税率式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应税所得100万,纳税100x15%=15万。 3、税基式减免: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