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由于各刑事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而且这种连带责任往往会由于所有责任者未能同时到案,不能得到一次性处理,是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在审理时除了应考虑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还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
对于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次数问题,审判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一次性的民事赔偿诉讼。很多人认为法院只能对民事赔偿进行一次性的审理和判决,认为这样有利于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要求被害人只能一次性地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观点和做法有违法理,不切实际。首先,法律并未有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只能一次性提出和审理的规定;其次,这种做法限制了被害人的诉权,使被害人不能选择自己认为有利的方式去行使赔偿请求权,不利于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是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相违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先后知被害人有以上选择起诉方式的权利,然后根据被害人的选择结合案件进行审理。?
被害人选择第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查清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明确该次到案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份额,确定其承担的是一种连带的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到案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全部的民事赔偿额。如果在诉讼中被害人坚持起诉其他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应判决驳回被害人对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不能再就同一致害事实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提起赔偿诉讼。但人民法院在对以后到案的刑事被告人虽不再判决其赔偿,仍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各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确其相应的赔偿份额。这样有利于被害人在已判决案犯不具赔偿能力时直接申请执行有赔偿能力的其他刑事被告人。?
被害人选择最后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应根据已判决案犯的审理情况做出处理。如果被害人在以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已判决案犯的赔偿请求权,应告知被害人追加各已判决案犯为共同民事被告人,被害人坚持不追加的,视为对其放弃了赔偿请求权。判决时只对其未放弃的赔偿额进行处理,即判决各民事被告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同时对被害人未放弃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被害人对已放弃或未追加起诉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应承担赔偿份额的请求。?
被害人选择中间一次刑事审判一次性提出全部赔偿请求的,如果被害人先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已判决案犯的赔偿请求权,应告知其追加已判决案犯作为共同民事被告人,法院在查明到案民事被告人的过错后,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到案被告人的赔偿份额,明确各民事被告人的连带责任后判决到案的民事被告人共同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对于被害人对未能到案共同致害人的赔偿请求也应驳回,在以后的刑事审判中仍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各迟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赔偿份额和连带责任。?
被害人选择参加每一次刑事审判,并保留对未到案共同致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应查明每次到案刑事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在判决书理由部分明确其相应赔偿份额和连带赔偿责任后,判决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承担被害人有效的赔偿请求额。虽然被害人有效的请求赔偿额有可能大于该次刑事审判被告人应赔偿份额,但由于这是一种连带责任,在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能到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合理的请求仍应支持。必须注意的是几次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和被害人实际应得的赔偿额相一致。被害人每一次赔偿诉讼中的民事被告人只能是该次审判的刑事被告人,不能追加已判决的和未到案的共同致害人为共同民事被告人。当然,法院对每一次的判决都应在判决书理由部分确定各被害人的赔偿份额及确定各被告人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该次审判刑事被告人承担被害人坚持请求的合法的赔偿份额。?
被害人选择在各次刑事审判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的,首先应查其另行起诉是否具备刑诉法规定的分案审理情形,如属于被害人坚持分案审理的,应对其收取诉讼费。其次应查明其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案后交由同一审判组织按一般共同犯罪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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