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之一,是法院在执行前对于当事人的通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转移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车辆、房屋、股票、资金等财产。
送达执行通知书应有明确时间界限
刑事诉讼法律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送达时间不一,有时甚至出现在判决、裁定生效数月后,人民法院才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的情况。这种情况有以下危害:
一是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由于监狱机关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是依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对其虽经判决但尚在看守所的时间不作为上述变更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使得罪犯无法交付监狱执行,从而导致有些罪犯判决时间虽早,却因未及时交付监狱执行,而无法减刑、假释或延迟减刑、假释,损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利于监管机关对在押人员的安全管理。判决已生效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增加了看守所的管理压力,增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而且已决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内,也会影响未决犯的认罪态度,增加看守所的安全隐患。
三是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人民法院迟迟未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而导致无法将罪犯送交执行,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严肃性的疑惑,也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
四是罪犯迟迟无法交付执行,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超期羁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由此可见,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但过分迟延送达执行通知书,导致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不利于改造和教育,损害了司法公正,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超期羁押。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明确一个时间界限。法律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据此可知,一审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分别在第11日和第6日。因此,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同时(即接到一审判决书第11日或裁定书第6日的24小时内,二审判决、裁定为宣告后的24小时内)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规定在30日内将罪犯送交执行,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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