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解释(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30:37 265 人看过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无管辖权为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通知双方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果经审查发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接受,且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则应接受第2条仲裁裁决的类型应由仲裁裁决决定,如果仲裁裁决未规定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或非最终裁决,如果雇主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仲裁裁决经审查后被认为是非最终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予受理,但应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决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合议庭经过对当事人的阅读、调查、询问,认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作出调解声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支付义务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的话,他们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5条,如果劳动者因原原因被安排在原雇主的新雇主中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的,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应确认为“该雇员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原雇主安排到新雇主工作”:(I)该雇员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聘任或者聘任的形式调动劳动者;(3)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而调动劳动者;(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方(五)其他合理情形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的,但未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员工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按员工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因用人单位原因,经济补偿金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要求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竞业限制期间,当用人单位要求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时,如果雇员要求用人单位向雇员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应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予以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按照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变更不是书面形式,但口头劳动合同变更已经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国家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为由声称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第十二条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雇主无法继续履行相关的劳动程序,否则,如果雇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无法继续履行相关的劳动程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P>第14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未取得劳动证书的情况下与中国境内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未依法取得就业证的情况下与内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在中国取得外国专家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如果在中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适用于本解释实施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本解释实施前案件已终审,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重点条款有什么解释
    (一)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安排”的定义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解读:定义宽泛,如属于劳动者原因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劳动关系的,应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手续办理及本人申请等证据,否则视为“被安排”。除非用人单位对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无异议。(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争议的处理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兜底),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当事人
    2023-04-28
    194人看过
  •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
    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一、调岗降薪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调岗降薪属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形的,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的,都是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
    2023-03-11
    1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2023-08-04
    275人看过
  • 最高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
    严审裁员避免对企业杀鸡取卵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必将对人民法院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争议纠纷呈五大突出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分析说,目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渐呈现出五大鲜明特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激增。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从部分地域看,有的地区案件增长尤为明显。该负责人举例说,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
    2023-04-22
    438人看过
  • 最高劳动争议法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劳动关系,属于狭义的劳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劳动关系。第十二条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劳动关系。第11条第一款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雇员和工人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主张其权利。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存在一致性▲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5条第四款如何理解《劳动法》第25条第四款。经研究认为,本条未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工人和雇主之间发生争议,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关于“公司所属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行
    2023-05-07
    488人看过
  • 最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面世-郑吉文律师
    最新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经过了两年半时间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最后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条文虽然仅有18条,但其蕴含的内容却十分丰富。司法解释除重点提及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问题外,还完善了现行法律非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等。企业
    2023-06-07
    98人看过
  • 企业改制劳动争议最高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有以下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第五条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一、企业在高温天气要注意哪些事项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
    2023-03-24
    54人看过
  • 劳动争议的最新解释知多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经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个解释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八条,但充分的认识《解释二》对于设立、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有必要的。总的来说,《解释二》主要是从程序上明确了当事人如何依法维权,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给劳动者设置一个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程序。广大劳动者对于劳动法设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依法维权渠道可能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习惯,产生纠纷往往找错了解决的部门,错过了仲裁的时机;甚至有些劳动者不知道法律设置的维权途径,而采取了一些过激的手段,甚至于暴力追索工资等错误和违法的做法,不仅不能讨回本属于自己的权益,相反把自己放在了劣势的地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而《解释二》的出台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解释二》第一条明确了对劳动者利益关系甚巨的劳
    2023-08-12
    419人看过
  •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参考的法律解释
    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参考的法律解释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参考的法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2023-08-23
    336人看过
  •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高院解读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第四,制定《解释》是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2023-06-19
    43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决定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无管辖权为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经审查,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通知双方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如果经审查发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接受,且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则应接受第2条仲裁裁决的类型应由仲裁裁决决定,如果仲裁裁决未规定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或非最终裁决,如果雇主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023-05-07
    482人看过
  • 最高院对劳动争议10条最新意见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衔接问题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
    2023-06-09
    93人看过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问题的商榷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自2001年4月30日施行,对于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相案件,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解释》中有几个问题与《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一致,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适用法律造成了混乱。现就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一、用人单位之间侵权不属于劳动争议《解释》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又分别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这种把两个用人单位之间侵权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显然
    2023-06-09
    480人看过
  • 劳动争议法院调解不成,案件金额7000元
    一、劳动争议法院调解不成,案件金额7000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二、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调解书范本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调解书××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穗中法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2022-01-24
    34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解释三第四十七条内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共只有十八条,不存在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 法院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解释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06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4-13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
    • 省条例与XX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哪个效力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6
      我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你是在仲裁阶段的话,i仲裁部门很有可能倾向依据江苏省的条例,如果你是案件到了法院,那法院的话肯定倾向最高院的解释。
    • 劳动争议解释四法院无管辖权该怎么处理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6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