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以及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5:20:25 492 人看过

民事行为效力分类包括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指的是民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果。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的后果有返还财产来源、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及其他制裁手段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等方式。

一、民事行为效力有哪些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分类包括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1.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有效。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

4.无效的民事行为

即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什么是民事行为效力

民事行为效力指的是民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果。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三、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不发生效力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1.返还财产来源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3.追缴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4.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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