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妇离异后,其共同拥有的房产便成为了唯一住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拍卖该房产。
之所以做出如此安排,乃是由于在司法离婚程序中,若双方均未达成协议自愿将房屋交予对方并支付相应的折价款项时,法院将会依法对该房产实施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法定比例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若当事人希望避免房产被拍卖,仍需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可先行商议决定将房产归属其中一方所有,而对于无法立即支付的折价款部分,亦可与对方协商制定分期付款计划,此类约定通常也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盈得的全部财产,皆属夫妻共有的法定财产范畴,无论其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向另一方或者双方关于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否有所约定。
根据这一原则,只要股权是由夫妇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那么这部分股权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对于这笔股权均享有法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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