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客体,亦称待证事实,是指应当在加以证明的对于解决争议、给案件做出结论具有意义的一切事实。证明对象的界定是对要求当事人必须提出具有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的所实质性事实的限定,有需要证明的和不需要证明的三个根本要素之一。很多诉讼程序规定和诉讼理论问题都与证明问题有重要联系,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于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确立案件事实,从而使案件正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明对象的界定要采取联系和比较的方法
证明对象包括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范性文化,证明对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对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例如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需要证明,而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法律规范则不需要证明。因此,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采取联系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不仅要联系我国证据制度需要和可能,还要联系司法经验以及结合典型安全、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研究。
2、联系诉讼制度,特别是诉讼生育进行研究。
3、结合证明主体、证明的方法、目的和标准进行研究。
(二)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拓宽,司法界的国际交往也日益发展,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他人之长,在主要研究我国证据要素的同时还要了解我国外现行的证据理论,通过比较完善和丰富我国的证据理论。
二、正确认识证明对象的内容及特性是确定证明对象的界定的前提
(一)证明对象的就是证据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证据事实在诉讼进行中可能表现出双重属性,它或表现为证明的手段,或表现为证明的对象。在法学界,关于证据事实是否证明对象有三种观点,第一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第三种观点认为直接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间接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我们赞成第一种观点,从理论上讲,诉讼中人们据以推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称为证据事实,用来表现证据事实的材料称为证据材料,不能把证明对象看成僵死的,固定不变的东西,即使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重合,但证明它们对于诉讼的意义也是同的。在应根据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证明对象的范围,既不能对应当证明的东西不去证明,也能去证明那些对记录本件的有法律意义的东西。所以实体法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
(二)作为证明对象的证据事实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首先,证据事实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42条、第43条、第46条、第4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31条,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其它诉讼。其次,得出的证据事实应具有合法性。这不仅表现在我国的程序法中,而且也表现在实体法中,即要求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三、关于证明对象的界定
有些国家在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是当事人必须提出他据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两个方面的理由,但不需要证明的三方面:一是审判上认知的事实,包括国际法、本国法、法官应予认知,但外国法需当事人证明;明显的、众所周知的一般知识、特殊事实,法官可自行认知,经当事人请求,必须认知。二是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那么这一事实在诉讼中无需证明。但刑事被告的供认不能作为定罪的惟一根据。三是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它指法律规定当一项事实被确认后便必须或可以确认一项事实,而无须对后者作出证明。我国证据理论除重实质问题外也借鉴了外国证据法中有关的技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从侦查起诉介入案件,从审查起诉时起开始辩护,行使辩护权,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工作针对的主要是公诉机关的起诉状,按照公诉方指控罪名进行辩护。律师在庭审前还必须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搜集与此罪名有关的证据并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提高辩护的效果,所以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同时要掌握关于证明对象的界定音量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就可能降低律师辩护的效果。例如在审理綦江虹桥一案第一审中,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赵忠祥涉嫌玩忽职守罪,而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却改变了这一罪名,在判决中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二万元。法院改京戏了控方指控的罪名使辩护方庭审前所做的工作归于无效。那么,我国证据学理论关于证明对象的界定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做简要阐述。
(一)实体法事实,是指对于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第一,民事实体法事实。是指对处理案件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事实,根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民事实体法事实分为以下四种:
1、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如签定合同、造成损害、被继承人死亡。
2、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如:民事主体死亡、债务全部履行。
3、变更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如:债的主体更变。
4、妨碍权利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如恶意串通、行为人无行为能力。
第二,刑事实体法事实,是指适用开事实体法处理案件所需要的事实也就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开具有法律意义和事实。
1、件主要事实。
(1)行为是否发生,是否被告人所为。
(2)该行为是否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事实。
(4)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即关于在怎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必生什么样的损害的事实。
(5)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事实。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自然人是否达到了责任年龄、是否为特殊主体、是否有行为责任能力。
(6)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主要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
2、件的其他事实
案件的其他事实主要是指除上述主要事实的有关加重、从重减轻、从轻和免除刑罚的事实,也包括有关被告人个人情况的事实和时效方面的事实。
第三,行政诉讼的实体法事实。行政诉讼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对于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有实体意义的事实,它包括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有关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事实。(二)程序法事实,是指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包括:有关管辖方面的事实:有关回辟方面的事实;有关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方面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限制方面的事实;有关不得进行诉讼、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方面的事实;其他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
四、究证明对象的办公室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看,证明对象的界定问题是我国证据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系统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问题会使我们对证据法、诉讼法及诉讼制度的理解达到更高层次,并有肋于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
其次,从实践上看,是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而证明对象的界定问题又是确定证据的中心环节,研究证明对象的界定对于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中提供的辩论证据以适应辩论式审判方式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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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被告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等。程序法事实则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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