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退回的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因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而退货或要求折让,不论是当月销售的退货与折让、还是以前月份销售的退货与折让,均应冲减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收到购货单位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寄来的证明单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全部退回。
①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因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方尚未付款。其具体做法:一是如果属于当月销售,尚未登账,应在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及本企业保存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上均注明“作废”字样,并作废原做的记账凭证;二是如果属于以前月份的销售,应在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根据冲销当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登账时,应以红字记入贷方)、“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如属预收货款)、“应付账款”。
[例]天华厂上月26日销售给天方公司的丁产品发生全部退货,已收到对方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列价款80000元、税额13600元,并转来原代垫运费500元(应计进项税额35元)和退货运费600元(应计进项税额42元)的单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第三联与退回联订在一起保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天方公司941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营业费用465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红字)
借:营业费用55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贷:其他应付款——天方公司600
②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证,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费用——运输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购货方未付款)、“应付账款”(购货方已付款)、“银行存款”(购货方已付款,现支付退货款)。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借方。
(2)部分退回。
①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是对方尚未付款。
如果销售方尚未登账,应将退回的该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以及所填的记账凭证予以作废,然后再按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属以前月份销售,销售方已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账,应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然后根据购货方实收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作废的发票联、抵扣联与新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凭据,按原发票和新发票所列价款的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收账款”。
[例]天华厂上月销售给长城公司的甲产品50000元,退货10000元,已收到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退货运杂费480元的单据,其中运费发票金额400元。应在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按购货方实收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销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0元,应冲销的销项税额为1700元(8500-6800),应增加营业费用452元,应计进项税额28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城公司1218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
营业费用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红字)
②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转来的证明单,销货方一般已作账务处理并收到款项。应根据证明单上所列退货数量、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开具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冲销当月主营业务收入和当月销项税额的依据,其账务处理基本同上。
二、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核算
视同销售行为就是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但是税法上应视为对外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产生销项税额。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二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非销售行为。上述“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对外投资行为;2、用于对外捐赠行为;3、用于对外顶账行为(低偿债务);4、用于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行为;5、用于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上述“用于企业内部非销售行为”主要包括:1、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企业外部才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部或外部,均视同销售行为,其应交纳的增值税作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处理,计入“销项税额”项目。理由是:其一,该行为会产生增值额,应交纳增值税,避免企业因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其二,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连续性;其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具体账务处理: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纳的增值税,用于什么项目,记到什么项目上。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内部项目)、“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外部项目)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举例如下:①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仓库,实际成本180000元,计税价格2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34000元。②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他人,实际成本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7000元。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①借:在建工程214000元;贷:库存商品1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基建工程,应视同销售。②借:营业外支出97000元;贷:库存商品80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该业务属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外部无偿捐赠,也应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内部,尚未流出企业,所有权尚未改变,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外部,已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已改变,则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而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或外部,均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需特别强调,本文中所谓的“内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已流出本企业:“外部”是指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尚未流出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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