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03 72 人看过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背书和特别约定组成。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者工作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以是投保人。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致残、烧伤或者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样原因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而终止。被保险人生前已领取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保险金的,死亡保险金为扣除已支付保险金后的余额。(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1)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治疗未完成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在给付表1中有一项以上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支付全部残疾保险金的总和。但不同的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的,只支付其中一项;相应的伤残项目支付比例不同的,只支付较高比例中的一项。2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残疾与以前事故造成的残疾合并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当扣除以前给付的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比例表2)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付故意伤害烧伤保险金:燃烧程度与下表相符。1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被烧伤、致残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只按较高的给付金额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保险人应当按照烧伤保险金中较高的一项给付,即以后的烧伤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扣除以前给付的保险金;以前的烧伤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扣除以前给付的保险金较高者,保险人不支付后期烧伤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不同事故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时,保险人应当给付各项保险金的总和,但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医院(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保险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条件的,在一年内扣除免赔额100元,按保险金额的10%支付,按80%的比例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期限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以90日为限。保险人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一次性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保险责任终止。(5)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性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有限终止预约。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烧伤或者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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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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