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21:01:43 299 人看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简易程序如何适用自诉案件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性质不太严重,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一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阅读完上述内容后,我们知道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怎样的,并且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包括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等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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