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所申请开具发票的业务事项的真实性,一般应提交就业务交易事项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作为依据,所以签订的合同有两个作用:一做开票依据,核实开票金额和合同金额是否一致;二做存档备查资料,税务局内部有自查和交叉检查,在以票管税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控制虚假代开发票行为,有合同等相关资料留底,以备查验。
一、代开发票所需材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只能代开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四)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特殊规定以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代开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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