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问题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出让土地的全部价款。
(二)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通知作出具体规定的用地外,其他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应当以城镇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宗地价,以宗地价确定挂牌出让的起点价,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出让价格。
(五)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土地成本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清算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足额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外来客商兴办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出让金,按《鄂州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规定标准征收。
(八)国有企业因改制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城镇基准地价计算。划拨土地使用者权益,城区按地价总额的35%,其他地区按地价总额的50%计算,计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的非经营性用地不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按批准的改制方案需要拨用土地出让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返还用于企业改制。
(九)原划拨土地用于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该土地按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金,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征收额的70%返还给乡、镇政府,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组土地被征用后,无地农民发展第三产业或兴办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先按规定标准计算,再按在册人口每人核减2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
(一)配套费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配套费市政府委托市规划部门代征,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严格依法征收和规范管理配套费。凡在城市规划区(含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其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征收标准缴交配套费。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拆除原房面积抵减配套费)。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凭缴清配套费的收据,分别到市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下列项目免收配套费:
1、军事设施;
2、市政工程设施;
3、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4、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
5、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六)下列项目或对象减收配套费:
1、工业建设项目,按所在区域营业性项目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私人建房,按所在区域营业性项目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3、城市规划区内沿江、环湖及城市主干道兴建标志性建筑、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需进行高标准装修立面的;开辟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临街绿地广场空间的;以及兴建16层以上(含16层)高层建筑的,按所在区域相应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4、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所在区域相应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交配套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八)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必须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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