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侦查的三类案件是哪三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0:42:41 70 人看过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有碍侦查,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64条和71条,分别是: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至于什么情况下有碍侦查,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有碍侦查指的是可能会毁灭或者是伪造证据,可能会干扰证人进行作证或者是进行串供的;可能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自残、自杀或者是逃跑的情形;可能会引起同案犯的逃避、从而妨碍侦查的情形,这些都是有碍侦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n(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n(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n(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n(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n(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n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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