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补充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7:21 21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搞好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长春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我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建设计划,结合我市人口分布及发展情况,制定近期城市建设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结合我市的实际,合理确定小区配套标准。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拟定,并经多方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的,应依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我市房屋综合开发应遵循开发新区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在近期内,应以改造旧城区倒危房和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进行开发建设。凡已开发的小区,周围仍有棚户区的,应继续向外辐射,并完善配套设施。

第五条凡在我市进行的房屋建设,均应纳入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建设轨道。自有生活区的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做出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建设。近期内,对斯大林大街、工农大路、延安大路、宽平大路、开运街、安达街、北安路七条街路所构成的区域内,严控新的住宅建设(大专院校的自有生活区和倒危房除外)。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单体设计,应改变呆板、单调的建设格局或建筑形式,以多层现代建筑为主。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建筑的设计,应新颖明快,造型美观,逐步形成长春特点。

第七条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环卫设施的设计应与房屋设计同步进行。电力、通讯、上水、下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应按规划确定的走向、管径、位置,依照建设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煤气、暖气、电力、上水、下水管道安装,应在房屋主体完工后、室内抹灰前完成,不得在房屋竣工后再凿壁打洞,确保居民迁户后即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单位应将建筑总平面图交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并编制绿化预算,报市建委审批。住宅小区绿化建设,由开发单位一次性承担绿化费用,由所在区园林部门组织施工和管理,市城建局负责验收。

第九条小区商业网点建设按《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后,凡经市质量监督部门检查评定合格的,均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按使用功能验收,并不得再收取有关费用。需限时保修的项目,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后,上水、煤气、电力、供热等使用费由专业部门自行收取。

第十一条开发单位承担棚户区改造、解困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的实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税费上,应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各项费用;在资金上,应优先贷款;在项目选址、立项上,应好坏搭配,力求资金平衡。

第十二条开发住宅新区时,中小学和托幼设施的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使用和管理。

旧城区改造时,开发单位应负责按新增的居民户数扩建附近学校。无扩建地点的,可按商品住宅面积(每平方米15元)交教育配套费。如果教育网点调整,需扩大面积,所需费用从教育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十三条改造开发住宅小区时,凡是原有住户的煤气、自来水、电力等设施均由专业部门自行拆除,不得向开发单位收取残值费。对原有煤气设施的动迁户,开发单位不得再收取住户的有关费用。煤气公司只计算其安装费,安装费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成本。

第十四条住宅小式的供暖外线、锅炉房由供暖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室内供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采暖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建设所需的配套产品,应选用质优价廉产品。各专业部门不得强行向开发单位推销产品。用劣质产品配套或偷工减料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规划经批准后,市开发管理部门应依照《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建立住宅小区管委会。住宅小区管委会应参与小区的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除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确认的开发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发经营商品房。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开发单位应以为城市建设服务为宗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搞好我市的住宅小区建设。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9: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配套设施相关文章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加强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确保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本着既要管活,又要不乱的原则,防止个人在建房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一、鼓励多种渠道建造个人住宅。除房产、开发部门建造商品房出售给个人外,提倡多种形式营建私房,允许个人自筹自建,民建公助,集资联建。但任何个人建造住宅不得高价出租和出售,从事暴利盘剥。采用民建公助形式建房的,单位补贴部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补贴只能在单位的自用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提倡自筹统建。有条件的城镇,由建房户自筹资金,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城建部门负责安排建造。二、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或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拥挤户和无房户,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属农村户口的,不准在城镇建造住宅。国家干部,因工作
    2023-06-10
    106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事实婚姻。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第四条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手
    2023-06-11
    459人看过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现将《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区农村城镇化步伐,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如下: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①没有住宅或宅基地面积没达到规定享有标准的。②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现唯一且长期居住的
    2023-06-10
    212人看过
  • 关于中心城区范围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区城管办:根据市政府中府办[1995]36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对中心城区范围的私人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如下: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私人住宅:1.业主兴建为自己居住的;2.三层以下建筑;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由业主持土地证、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各区城管办进行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二、施工过程由各区城管办实施质量、设计管理。三、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区城管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四、凡超出第一款条件的私人房屋,必须到市建委办理施工报建及由市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实施质量、安全监督。业主凭工程验收证明书到市建委建工科办理综合验收手续。五、本规定由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1996年1月1日
    2023-04-22
    293人看过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镇的规划建设;县城关镇、县级镇、工矿区城镇及官渡区、西山区与盘龙区、五华区结合部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镇,不适用本补充规定。第三条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先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以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准建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第四条加强村镇房屋管理。(一)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
    2023-06-10
    498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市民守则》,加强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不”是指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废物、不乱贴乱画、不攀折花木、不损坏公物、不随处吸烟、不妨碍交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迷信。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违反“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2023-04-22
    362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通告
    为提高我市城市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水平,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市住宅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清查的对象及内容全市范围内的在建和已批未建住宅建设项目均为本次清查的对象。清查的主要内容是:规划设计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办理了前期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执行了规划条件等。二、清查的时间及步骤(一)自查、申报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由在建和已批未建项目的单位,对建设情况实施自行检查,并将建设审批手续、图纸及自查表报市住宅建设项目清查办公室(西岗区沈阳路215号)。(二)审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30日)。由市住宅建设项目清查办公室对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现场检查,并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各区市县对所辖范围的住宅建设项目同时进行审查。(三)处理阶段(8月31日至9月20日)。由市住宅建设
    2023-06-10
    7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
    【阅读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好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环路由下列十二条道路连接组成:青岗路—台北大路—铁北西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春城大街—普阳街—青年路。第三条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长春市中环路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环路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长春市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由中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计划,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第五条中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被拆迁人(包括个体业户,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
    2023-06-10
    324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住区信报箱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邮政通信是广大群众的重要通信方式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用邮需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信报箱(群、间)等邮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各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要将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列入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与新建住宅楼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划、建设、房管、邮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信报箱等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二、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
    2023-04-22
    309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若干规定(已废止)
    【阅读全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加强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核发《房屋拆迁
    2023-04-23
    154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宜府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二OO九年五月三日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
    2023-06-07
    65人看过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1999年,为完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现管道燃气一期主体工程已经于2000年年底竣工投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管道燃气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管道燃气的配套建设(一)城市管道燃气规划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燃气管线设施规划作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必备内容。(二)新建、改
    2023-04-22
    40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插花地区域管理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插花地区域购房入户的管理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在插花地区域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并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住宅,可按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享受购房入户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该区域销售的所有商品住宅不再实行购房入户。二、申请购房入户人员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但对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在国土部门完成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而未能在2004年9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证及购房入户证明书的个别楼盘,已购房业主须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在2004年9月3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并预备案。逾期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三、市发展计划局安排专项入户指标,解决购房入户人员的入户问题
    2023-06-10
    10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劳务市场,使用工制度进一步适应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二、在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增加职工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增人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一律按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核增。挂钩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实际增长7%以下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平均人数增加0.3%;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5%;增长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2、商业企业销售总额比上年增长在7%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3、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2023-06-09
    327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安防、消防、邮政、通讯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 更多>

    #配套设施
    相关咨询
    • 南充市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产假的公告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6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
    • 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22
      1、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
    • 关于小区噪音扰民的管理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11
      1、禁止业主在室外(园区内)进行聚餐、打麻将等噪音量大的娱乐活动;2、禁止小区内聚会、锻炼身体时请乐队伴奏,只能使用便携式收音机或录音机;如果其他住户投诉,物业公司有权禁止使用这些音响设备;3、室内播放视听设备时请尽量降低音量,噪音分贝控制在45-55分贝以下;4、小区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 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什么管理制度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实时检查、更新和分析信息数据。
    • 关于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