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医疗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03:47:52 117 人看过

案情简介

沈某生前系沪上著名高校学生,某年9月13日因咳嗽咽痛,至甲医院就诊。甲医院未做化验检查即诊断为“化脓性扁桃体炎”予以抗菌治疗,要求沈某按时服药。两周后,沈某病症无任何改善,又出现心悸、胸闷,9月28日并晕厥数十秒。9月29日,沈某再次就诊,甲医院仍未予抗病毒治疗。9月30日,沈某又出现晕厥,并有心律失常,甲医院始怀疑沈某为“病毒性心肌炎”而留观予以对症处理。10月1日凌晨,沈某再次出现晕厥,病情加重,甲医院考虑为“病毒性心肌炎”将沈某转至综合性乙医院处治疗。乙医院以沈某患“急性心肌炎”收入心内科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诊断为“急性心肌炎、心功能不全、上感”,予以告病重,一级护理及对症处理等。10月1日至10月3日间,沈某病情平稳。10月3日晚10时35分,乙医院值班医生给沈某使用了氨茶碱后,10时40分沈某即心跳骤停。值班医师当时惊慌失措,不知如何抢救。沈某住在心内科重症监护病房,值班医生除了人工胸外按压和注射药物外,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恢复心跳。同时对沈某呼吸功能的维持也是问题,病房内没有呼吸机,用了二个多小时才向其他科室借来了呼吸机,借来后值班医师又不懂如何使用。10月4日凌晨1时多,沈某被宣告死亡。事后甲乙两医院均认为自己没错,拒绝赔偿。而家属痛失前途无量的爱子,自然不能让爱子不明不白离世。双方争议巨大,只能诉讼解决。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代理患方后,分析认为,乙医院责任更大,沈某的死亡与乙医院的不当行为直接相关,是乙医院使用氨茶碱导致沈某心跳呼吸骤停。乙医院医嘱单、病程录、护理记录显示,值班医生当晚10时30分医嘱给予氨茶碱0.125g静脉注射,护士10时38分执行,10时40分沈某“突发意识丧失,四肢抽搐”,反映在使用氨茶碱后沈某心跳、呼吸骤停,时间上具有显著关联。而氨茶碱本身又能够引起心跳、呼吸停止。从氨茶碱的药理性能来看,氨茶碱能够增加肾上腺髓质分泌肾上腺素,促进内源性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释放,从而兴奋心脏,增加心肌收缩力,加快心率,加重心脏负荷,可引起心律不起、心动过速等心律失常甚至心跳停止。因此可以认定氨茶碱是引起沈某心跳呼吸骤停的原因。分析两医院的诊断、治疗等行为,律师认为:

一、乙医院使用氨茶碱错误。

第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内科诊疗常规》中有关心肌炎、心力衰竭的诊疗常规中没有使用氨茶碱治疗的记载,说明心肌炎、心力衰竭的治疗并不需要使用氨茶碱。

第二,从沈某在乙医院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来看,入院后沈某在进行一些体力活动后即使出现心衰症状的加剧,给予强心等治疗后症状即可缓解,事实上也根本不需要没有使用氨茶碱。

第三,沈某由于存在心衰,治疗原则应当是减轻心脏负荷。从药理作用而言,氨茶碱兴奋心脏,加重心脏负担。使用氨茶碱只会恶化沈某病情,导致其出现危险,与治疗原则相违背。故李俭春、施毅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的《临床合理用药指南》第400页记载“心衰是氨茶碱使用的禁忌症”。乙医院使用氨茶碱违反了用药禁忌,尤其是在使用氨茶碱时沈某心率已达140次/分,此时使用更易导致危险,事实上危险已经变成了现实。

第四,使用氨茶碱静脉注射要求稀释、缓慢注射。李俭春、施毅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的《临床合理用药指南》、张鉴等主编、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的《药物不良反应与合理应用》均要求:氨茶碱注射时间要在10分钟以上。氨茶碱本身即能引起心律失常,注速过快更易引发各种严重并发症。从病史资料来看,10月3日晚10时38分护士执行注射氨茶碱医嘱,10时40分沈某心跳停止,期间只有2分钟,病史中既没有表明是在注射过程中出现的沈某心跳停止,也没有停止注射氨茶碱的记录,显然在2分钟之内氨茶碱被注射完毕。乙医院同时违背了氨茶碱具体应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沈某的病情并不存在使用氨茶碱的适应症,乙医院对沈某使用氨茶碱存在用药禁忌,用药完全错误,且在使用过程中又违背了氨茶碱的药理规范。

二、乙医院缺乏抢救设备、抢救措施不力。

如果只是错误用药而没有此后的缺乏抢救设备、技能的话,沈某可能还不至于死亡。遗憾的是乙医院在抢救方面同样存在过错,并与沈某的死亡后果直接有关。

首先,上海市卫生局、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内科诊疗常规》第480页有关“重症监护病房任务、设备与人员”要求重症监护室必备除颤起搏仪、呼吸机等抢救设备,而沈某的病史资料反映,沈某是住在心内科的重症监护病房中,在其10月3日晚10时40分心跳停止后,3个小时后的10月4日1时40分乙医院的医务人员才从呼吸科借来呼吸机行机械辅助通气,而且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心脏除颤等的记载,显然乙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缺乏必备的抢救设备如除颤仪、呼吸机等,必然影响抢救的成功率。

其次,《内科诊疗常规》第483页有关“心搏骤停与心肺脑复苏”要求心肺复苏齐步,“目击心搏骤停,即刻行胸前区单一叩击,如现场有除颤仪,立即电除颤,继而给予徒手或者机械心肺复苏”,“尽快进行气管插管,开放气道,分泌物吸引和机械人工呼吸”。从乙医院病史资料中反映的抢救过程看,乙医院没有行过心前区叩击,没有行过电除颤复苏这些首选的心脏复律措施。沈某10时40分心跳停止,10时50分气管插管,期间的10分钟没有行过呼吸复苏,接呼吸机行机械人工呼吸是在3小时后。乙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时仅采取了注射药物以及人工心外按压措施来复苏心脏,首次注药距心跳停止已5分钟,沈某10时40分心跳停止,乙医院“诊疗吩咐单”显示首次注射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的时间是10时45分,且对心脏复苏没有采取过更有效的措施。对呼吸复苏,前10分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气管插管后又让不具任何急救知识的家属来捏皮球。这样的抢救措施、抢救技能显然不可能抢救沈某成功。

三、抗病毒治疗的延误加重了沈某的病情

对甲医院而言,其过错在于耽误、加重了沈某的病情。沈某所患是病毒性心肌炎,病毒性心肌炎发病前常伴有病毒引发的上感。沈某最初患的正是上感。医学上引发上感的主要原因一是病毒,二是细菌。早在沈某9月13日因上感在甲医院就医时,甲医院即应当鉴别病因以进行相应的治疗。甲医院并没有区分是细菌抑或病毒感染,即仅给予抗细菌治疗。沈某9月29日再次在甲医院就诊,此时沈某已经出现了病毒性心肌炎引起的晕厥症状,甲医院仍未考虑到病毒感染的可能也未给予抗病毒治疗,等到甲医院进行抗病毒治疗时沈某病毒性心肌炎症状已经严重了。如果沈某能够早日获得抗病毒治疗的话,简单的上感就可能不会发展到病毒性心肌炎,此后的一切也就难以发生。

在医疗鉴定时,律师着重阐述甲医院没有及时鉴别病因并给与抗病毒治疗,使沈某由上感发展为病毒性心肌炎,并出现心衰。在治疗心肌炎、心衰过程中,乙医院违反药理规范,错误使用氨茶碱,导致沈某心跳呼吸骤停。又由于乙医院缺乏必备的抢救设备、抢救措施不力,抢救只流于形式,缺乏成功抢救的必备要素,使沈某的死亡成为了现实。沈某的死亡是乙医院的过错所导致,乙医院的过错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已经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医院应当对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甲医院则应为其延误、加重沈某病情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遗憾的是首次鉴定认为沈某死亡是病情所致,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不服,二次鉴定认可了律师观念,认为乙医院存在过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1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何某与元某货款纠纷案
    何某系某厂投资人,元某系中山市某镇一个体户,元某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01年注销工商登记。何某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与元某有业务往来。2007年9月,何某将与元某的货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庭下和解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元某一直不履行和解协议,何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追回货款。2008年7月,何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持相关收据和法律文书再次起诉元某和在收据中签名收货的谭某等,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年底左右的货款和利息损失。一审中,谭某答辩认为自己是元某的员工,其签字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本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元某承认其本人签名的部分,并认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欠货款;否认谭某是其员工,认为谭某签名的收货与自己无关。何某则主张谭某是元某员工,但因时间和取证条件限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某未能提供单位员工名册等证据证明谭某并非其员工,应承担举证
    2023-06-04
    76人看过
  • 娄某诉方某债务纠纷案
    法律综合知识
    案情简介:娄某和方某2003年秋后开始做花生生意,2004年春节前二人算账后,娄某欠方某5000余元。2004年春节后,娄某自己继续收花生,收了一车花生米后被侯某赊欠卖掉,2004年3月13日,方某将侯某给娄某所打的欠条夺走,2004年3月15日,方某持侯某给娄某打的欠条从侯某处将花生米款取走。2004年3月13日,娄某到派出所报案称方某抢劫,派出所认为有他们之间有经济纠纷没有立案。后来,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和侯某还款并赔偿损失。代理:娄某接到诉状后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律师要求代理,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娄某和方某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账目,没有任何手续,合伙时没有协议,散伙时也没有任何清单,因此,对事实的查清,提供相应的证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李律师认为,举证责任、举证规则是本案的关键。李律师利用娴熟的证人发问技巧,充分阐释双方的举证责任,法庭最终接受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娄
    2022-04-27
    344人看过
  •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
    --网恋时代,更应惜缘(一)基本案情(略)(二)裁判结果(略)(三)典型意义(略)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略)律师说法:薛某杀妻自杀事件郎慧君律师执业20年,擅长工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纠纷等领域。薛某杀妻,杀人罪名是否成立郎慧君律师:因为薛某已经死亡,随着主体的消失,薛某的杀人罪名也不能认定成立。这类事件公司是否应该负一定的责任郎慧君律师:海员这一职业因为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很容易引起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对于海员来说我认为应当加强心理引导,这个事件有职业病的成份!这不排除其恐惧出海,造成的!我认为家属应当获得适当的赔偿!但是按现行法律操作起来又很难。我国的法律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这个方面更
    2023-08-18
    93人看过
  • 医疗纠纷案要牙科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关于医疗纠纷案要牙科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如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医疗事故赔偿应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023-02-04
    202人看过
  • 吴某某诉沈阳市某某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某某区某某村。委托代理人张士杰,女,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村会计,住址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段立荣,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尹某某,女,1942年10月2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某某区白塔堡镇某某村。上诉人吴某某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房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
    2023-06-05
    362人看过
  • 尹进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案件分类】:民事【公布号】:【裁判文书字号】:【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全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进,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兴华航空电器责任有限公司检查员,住皇故区香炉山路小区30号131。委托代理人尹-军,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铁路公安局秘书,住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刘*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曹-军,该院医务科长。委托代理人:金*晏,**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进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民一权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赵*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董*国
    2023-04-22
    349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吴某借贷纠纷案
    离婚协议
    [受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年03月21日[裁判字号]:(2007)州民一终字第13号[案例来源]:中鼎网[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苗族,干部,住(略)。委托代理人向宏军,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苗族,干部,住(略)。委托代理人向宏军,泸溪县兴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军,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委托代理人符智明,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干部,住(略)。原审被告李代学,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上诉人吴某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不服泸溪县人民法院
    2023-06-05
    246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 邹某与邹某名誉权纠纷案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邹某,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农民,系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支支书,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委托代理人江某,**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邹某(下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伟、被告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为了达到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以书面的形式,先后到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等单位粘贴《告知》几十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不属实的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被告反映及粘贴
    2023-06-13
    230人看过
  • 刘某某与刘xx析产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民终字第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37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海淀区广源闸紫竹院公园宿舍2楼3门6的号。委托代理人李欲晓,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39岁,柴竹院公园职工,住单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昌,男,81岁,汉族,总后勤部51258部队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区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委托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48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粮管所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上诉人刘某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6月,刘某某以坐落在本市海淀区沙窝东1条9号房屋产权人系其父亲刘顺昌。因避免家庭矛盾,其结婚后
    2023-04-25
    432人看过
  • 李某因租赁纠纷诉田某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庆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坤,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交通征费处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11-29B楼3单元201室。被上诉人田维娟,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1-3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刘文良,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建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园1-2号楼3单元301室。原审被告王斌,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大庆市让区喇嘛甸镇农民住该镇良种场一屯28号。上诉人李继坤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继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良、原审被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查:1997年11月7日,原告委
    2023-06-10
    154人看过
  • 高某某诉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高**,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张**,男,195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业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长黄学锦审判员沈辉
    2023-04-24
    374人看过
  •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女。被告:李某某,女。被告:唐某乙,男。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某某处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
    2024-01-20
    1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解决沈阳医疗纠纷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8
      这要看具体的案情了,不同的律师,还有案情难易程度等因素收费都是不同的,建议你选择律师联系洽谈具体的费用问题。
    • 沈阳医疗纠纷律师哪个好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沈阳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收费明细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31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怎么判定医疗过错医疗纠纷案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7-07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