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种类有几种,具体怎么定义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9 05:45:07 96 人看过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称为抗辩权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有对等并且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时,没有确定的履行顺序之时,他们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开始履行前,就表示拒绝履行自己的对应义务,那么这也是被允许的。

同样地,若一方在另一方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发现其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也有权力表达出拒绝其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意向。

其次,顺序履行抗辩权。

这一权利存在于当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具有明确的先后履行次序时。

具体来说,若依照法律或协议规定,某位先履行义务的人在未完成其份内义务的情况下,后续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其各自的职责。

而当先行履行义务的人不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使得其债务履行效果不能满足期待时,后续履行义务的人同样具备拒绝他的对应义务的权利。

最后,不安抗辩权

它特指当明文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时,如果前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后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基本能力,且在后者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之前,前者就具备暂时停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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