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9:42:44 339 人看过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1、

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是否必然与挪用人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前所述,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人参与策划,或者在挪用人尚无犯意时,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胁迫要挟等,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2、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但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所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识不同的,如何认定?

现行刑法将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三种不同的用途作为不同情形的挪用资金行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行为人对资金的具体用途的认识就关系到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他们对所挪用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识又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挪用人的认识,还是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作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我认为,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予以不同的处理: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却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一直处于被蒙蔽状态而不知晓实情的,对挪用人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件来认定犯罪的成立;而对使用人则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事后知道却表示同意或默许的,则挪用人与使用人一样,均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其三,如果挪用人与使用人对于挪用后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有着共同的概括的认识,则对挪用人和使用人均应以挪用后资金的实际用途所对应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在认定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时,还应注意的是,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的不仅限于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如教唆行为人挪用资金、为行为人挪用资金出谋划策的,等等。只要其与行为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即使其本人并未使用该笔资金,也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

如,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6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陈、齐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陈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我认为上述第二种主张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对其理由不能苟同。在该案中,共同犯罪人之间虽有不同的分工,但他们的行为已经结合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该行为整体同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对于各行为人而言,他们互为共犯,因此都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所以对陈、齐二人均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一、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会怎么判

挪用公款十万元,立案后归还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减刑或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2、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对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3、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4、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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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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