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20:28 124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市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集中管理

凡新乡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无论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还是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等统一由新乡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报批或组织实施。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政府实行垄断,市土地管理局一家供地,杜绝多家管地、多头批地、多渠道供地等现象。

二、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

1、清理整顿闲置土地。对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具备使用条件的限期恢复使用;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予以储备。

2、加快土地置换步伐。对土地地理位置优越,利用率低,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生产性用地,市政府将利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调整使用。置换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商业、服务业和公共设施建设;对暂时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3、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进行旧城改造、修建公共设施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开发利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并由市拆迁办统一组织拆迁,其拆迁由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通过竞标方式取得。拆迁工作实施前,拆迁单位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拆迁范围内原用地手续的审核、注销手续。拆迁出的净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进行出让,并将出让所得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建设。

三、规范地产交易行为

新乡市地产市场是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唯一土地交易场所。市政府决定,凡地产交易一律进入地产市场,不得在场外非法交易;交易者必须如实申报土地交易价格,土地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市区国有土地开发利用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要进入新乡市地产市场以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向财政交纳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按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也要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显化土地资产量,并进行土地资产登记。进入地产市场的土地,市规划定点会议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不再确定具体用地单位,由竞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凡拍卖活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事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进行权属、用途、限制条件等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举行拍卖。

四、规范经济适用房用地

凡能进入市场竞拍的商业性用地,原则上不安排经济适用房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建成的经济适用房由政府优先用于安置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承担经济适用房开发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经济适用房作为普通商品房出售的,要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并不得再从事经济适用房开发活动。经济适用房开发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

五、加强市区国有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

土地用途或出租土地

凡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将原划拨土地用于商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或出租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办理变更登记,补交土地收益或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后,方可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对于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六、今后凡利用划拨土地组织建设的道路、桥梁、广场、小区的冠名权一律公开拍卖,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冠名权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拍卖文件中加以明确。

七、本通知所涉及到的土地收益及旧城改造的拆迁权、经济适用房开发权和道路、桥梁、广场、小区等冠名权的竞拍收入,除佣金外,全部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7: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实行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对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积累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发[1997]11号和赣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计委、建设局、房管局制订具体用地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昌江区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改“景德镇市土地管理局昌江分局”,为市
    2023-06-10
    8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管理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征地工作,确保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但在贯彻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方面的工作与当前我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办事速度,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贯彻《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加快供地速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市区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确保征地工作依法、高效进行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保证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加强政府统一征地的职能。为此,各区政府必须依照《中
    2023-04-23
    265人看过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转让土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财富之源”。几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既有效地保护了耕地,又合理开发利用了存量土地,较好地发挥了土地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不经政府批准,非法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搞“联建”;有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擅自开发成商品房、门店进行出售、出租;有的损害农民利益,不经征为国有就将集体土地建成商品房或商业门店对外出售、出租,使集体土地非法进入了市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土地市场,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干扰了政府的统一规划,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
    2023-06-10
    355人看过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速漳州市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下简称市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市政府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成立漳州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五统一”工作,具体负责土地招标、拍卖,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芗城、龙文区人民
    2023-06-10
    186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现就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的补办出让原划拨土地已开发并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符合出让条件的,应依法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一)经依法批准的住宅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10%及规定的修正系数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二)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
    2023-06-10
    267人看过
  •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陆域面积小,土地资源有限,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日益突出,土地问题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管理(一)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基础上,科学性、前瞻性地安排各类功能用地。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土地利用总
    2023-06-10
    443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体改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要求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省政府:一九九○年,国务院以55号和56号令相继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令”)。“两令”颁布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辽源市、延吉市、珲春市、公主岭市等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初
    2023-06-10
    44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依照执行。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应纳入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收入返还城近郊各区部分和远郊区县的土地收入,要按上述用途专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日常管理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二、本市的土地收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一)城近郊区的土地收入,由市财政在统一提取业务费后,其出让金部分(按京政发[1993]34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的60%由市财政局按季返还各区财政。今后城近郊区的市政设施,除主要干线外,由各区投资解决。(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
    2023-06-10
    15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产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建设和企业发展。但全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管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形式比较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比例较低,土地隐形交易时有发生,政府尚未完全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等,造成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尽早全面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土地的资产意识、市场意识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识,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
    2023-06-10
    183人看过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城市管理职权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特大城市的需要,落实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现对各区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予以进一步明确。鉴于武进区、新北区已实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体制,除规划审批权进一步予以明确外,主要明确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权。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所辖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除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之外的所有处罚权;(二)行使市政管
    2023-04-22
    341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2号2008年2月13日)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实现金融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全面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金融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二、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
    2023-06-05
    465人看过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转让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为系统的落实我市整体城市规划,促进区域合理、健康发展,更好的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管理,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售行为。二、各企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得将本单位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所有权分开转让、出售。三、各企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在转让、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事先征得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后,改制方可进行。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涉及各企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若被列入全市近期发展规划的(1年以内),原则上不得同意企业单位出租国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使用权。五、未经
    2023-06-10
    29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终止协议的一些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6
      土地所在地:乡镇(区)村组转出方:,乡镇(区)村组转入方:起止时间: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〇xx年一月一日 土地流转合同终止协议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专业性强、法律规范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关宅基地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9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
    • 关于农民迁入设区的市后原承包的土地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 市政府强制征地时,应不应该流转土地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26
      需要。土地流转前,最重要的是权利明确。因为土地流转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利明确的前提是土地确认权。农村土地征收土地与土地流转不同,征收土地后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承包权,该土地今后不属于农民,征收土地有明确规定,土地性质不同,其补助金额不同。大部分由政府主导,由有关部门完成,个人和企业不能单独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