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断是着手还是准备
1.请关注行动的直接目标之明确程度及对不特定他人的伤害风险之显著表现出发。
在涉及犯罪目标的情境下,这些动作已经直接针对了犯罪目标;
而在部分已完成犯罪构成要件且已然产生犯罪相关后果的犯罪案件中,此类行动亦可能引发相应的犯罪结果。
2.我们需进一步审视该类行动是否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准备必要工具并营造适当环境”的犯罪预备范围。
根据司法实际案例,对于尚未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当前工作尚在进行过程中的情况,如仅限于尾随跟随、长时间蹲点守望等等,我们应当判定其仅仅是“创造合适条件”的过程,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怎么判断是否成立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有什么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胁迫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有:
1.抢劫是行为人当场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财物,而绑架是控制他人后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
2.抢劫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而绑架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何判断犯罪分子准备着手犯罪?
446人看过
-
盗窃罪的着手怎么判断
380人看过
-
如何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470人看过
-
砍断人手指的判断准则是什么?
379人看过
-
砍断一只手判刑标准是什么
110人看过
-
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怎么判断
162人看过
-
离婚起诉程序是什么?怎么样着手准备?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6根据相关的规定,诉讼离婚的,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被告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
-
怎样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25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
-
怎样判断犯罪是否能够着手实行犯罪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24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
-
下毒着手犯罪预备是怎样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0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
-
如何判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4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