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技术参数要求的理解不同是造成这起投诉案例的重要原因,A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这是他对最近处理的一个投诉案件的有感而发。
受采购人的委托,A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对采购人所需的小型机及存储设备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投标文件,C、D公司是其中的两家公司。
开标前夕,采购人给采购中心打电话,说由于对小型机不太了解,所以不派代表过来参与评标,故采购中心抽取另外两名专家,共五名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整个开标、评标过程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公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和公正。本项目使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结束后,C、D公司分别排名第一、第二名,C公司中标。
D公司研究招标文件后发现,C公司中标的小型机的CPU缓存为18M,招标文件要求CPU缓存:各级缓存满配,而同一系列机型中CPU缓存分别为18M和24M两种配置,D认为,C用低配置、较低的价格中标有违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结果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且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组织原班专家对这一技术参数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为,同一型号下要求满配应该理解为最高配置,即24M,但基于招标文件中并未对缓存满配的绝对数值进行限定,因此可能造成投标方进行歧义理解而以低配置产品投标,而采购人也并未对这个配置提出异议。
随后,采购中心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书面答复:C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级缓存满配需求,使用单位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结果未提出异议,该项目招标过程完全符合公开招标流程,中标价格为该次公开招标中的次低价,中标结果合理。
供应商对答复不满,遂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了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由于技术参数表述不明确,采购文件存在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不足,认定本次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透过这起案例,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参与?
二、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的表述不确切应如何避免?
采购人代表能放弃权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根据这一条款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购买方或使用者,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法律重视采购人在这方面有一定话语权的重要表现。
业内法律专家认为,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是和不是或,但采购人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其权利,不派代表参与评标。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以抽取其他专家组成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
针对目前部分地市排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做法,该专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值得商榷。
最好在投标前要求澄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该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招标文件组织标前答疑会,投标供应商可以就如技术参数等进行询问,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这些疑点完善招标文件。本案中,对于招标文件中的CPU缓存:各级缓存满配这一技术参数引起了各供应商的不同理解,说明招标文件存在可能引起歧异的地方,招标采购单位未发现;C、D等供应商在投标前未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此进行澄清,种种因素的凑巧导致了本案争议的出现,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均负有一定责任。
这个原本可以避免的投诉案件也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方一个警醒:细节决定成败,有疑问不妨再多问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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