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补差额证据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19:01:15 236 人看过

都知道的工伤,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对于工伤,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如果说因为用人单位在缴纳保险的时候少缴纳了,那么员工工伤之后,拿到的赔偿金就会减少,这对于员工来说,是非常不利的。那么工伤待遇补差额证据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

一、工伤待遇补差额证据

工伤职工主张伤残补助金差额补足,关键在于提交差额证据。

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十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应当享受的标准的,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足差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关键在于提交差额证据。

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掌握的证据承担不利后果,但用人单位仅提供部分证据工伤职工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有其它证据的不受此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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