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兵(化名),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
上诉人王兵(化名)因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2)宽少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者由贵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兵(化名)没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上诉人王兵(化名)与李某某(化名)某在2011年初在网吧认识,起初以朋友关系相处,经过多次接触,彼此产生爱慕之意,在2011年10月份,两人开始正式处对象。在同年的10月份两人就发生过性关系,到目前为止大约3、4次,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旅店或者是李某某(化名)某工作的美发店。两个人的关系很好,经常有电话和短信联系,相互关心,最后双方确立了对象关系。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兵(化名)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上诉人王兵(化名)的行为不违背妇女的意志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上诉人王兵(化名)与李某某(化名)某的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是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性行为中的粗暴行为只有在违背女方性意志前提下,才能构成强奸罪构成要件中的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才能作为认定强奸罪的依据。
违背妇女意志必须是妇女明确表示拒绝发生性行为或者以其行为激烈的反抗,这是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要件。李某某(化名)某在被询问的时,仅是讲自己的裤子是被上诉人王兵(化名)脱掉的,并没有提到自己大声呼喊,和强烈反抗。从李某某(化名)某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上诉人王兵(化名)与李某某(化名)某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李某某(化名)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与李某某(化名)某发生性关系。
李某某(化名)某如果认为自己是被强奸,必然要反抗,然而李某某(化名)某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是以半推半就的态度与上诉人发生了性行为。还主动的亲吻上诉人王兵(化名),并没有用行为表示明确的拒绝。
上诉人虽然在先前行为中用刮脸刀刮伤了李某某(化名)某,但双方已经和好,而且其中间隔很长时间,所以不能认为上诉人王兵(化名)的行为形成了强势,导致李某某(化名)某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从案发后,李某某(化名)某的态度来看,从李某某(化名)某在上诉人王兵(化名)离开美发店后,没有及时报案也可以说明李某某(化名)某并不是被强奸了。按常理推断,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应该立即报案。
从本案的报案情况来看,是由顾客报案。该顾客看到李某某(化名)某情绪低落,在没有全面了解情况后匆忙报案。从李某某(化名)某本人没有直接报案的情况可以看出,李某某(化名)某本人并没有认为自己是被强奸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从整个性行为发生的全部过程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来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兵(化名)被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上诉人王兵(化名)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本案中,有一个事实容易引起审判人员误解,就是李某某(化名)某的脸上被刮脸刀刮伤,不能因为李某某(化名)某脸上的刮伤,就认为上诉人王兵(化名)采取了暴力手段。因为本案,存在两个完全独立的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上诉人王兵(化名)刚进入美发店不久,双方争执行为。发生争吵的原因是有个男孩子接听了上诉人王兵(化名)打给李某某(化名)某的电话,男孩子自称是李某某(化名)某的男朋友,要求上诉人王兵(化名)不要和李某某(化名)某处对象。两个男孩子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上诉人王兵(化名)在案发的当晚,去李某某(化名)某工作的美发店,询问情况,继而双方发生争吵。上诉人王兵(化名)用刮脸刀刮伤了李某某(化名)某,后李某某(化名)某用纸擦干了血迹后,王兵(化名)哄好了李某某(化名)某后,离开了美发店。第二个时间段,上诉人王兵(化名)折返回美发店取手机,这各个时间段双方已经不再争吵,关系很融洽,这个时候已经不存在暴力手段,上诉人王兵(化名)没有采取殴打和按倒等行为限制了李某某(化名)某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从本案,李某某(化名)某的询问笔录上看,李某某(化名)某不存在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情形。上诉人王兵(化名)并没有使用刑法规定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更没有使李某某(化名)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对此检察机关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三、请依法对上诉人王兵(化名)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兵(化名)是一个正在初中复读的学生,上诉人王兵(化名)恳请贵院以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挽救、感化的人文关怀刑事司法政策为原则,对上诉人王兵(化名)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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