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因过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22:33 290 人看过

请问:定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

[意见]针对《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中,定作人因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该司法解释制定者分成三种情形作了有权解释:第一,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没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定作人与承揽人均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可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比例确定。第三,定作人没有过错的,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7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据此规定的有权解释,在第一、三种情形下,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免除赔偿责任,相较第二种情形更容易判断定作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在第二种情形下,当定作人与承揽人具有混合过错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考虑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自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法官或当事人往往不解而困惑。笔者以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准确把握在此种情形下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范围:

其一,定作人与承揽人对损害后果与有过失时,分别对内、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原理,连带责任是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也无责任范围之别,权利人或受害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论权利人或受害人请求哪个责任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任何一个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都可对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部分行使追偿权。在本问题中,一方面,在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导致第三人损害与有过失的情形下,首先,由定作人与承揽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定作人与承担人共同承担的对外责任。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意义在于,与有过失的定作人与承揽人对受害人只有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的损害才能得到及时的、完全的填补。其次,在定作人与承揽人内部关系中,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范围。如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有利于承担全部责任的定作人对承揽人应承担的部分向承揽人行使追偿权,减少承揽人逃避赔偿责任、从定作人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获得不当利益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定作人完成工作过错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形下,定作人与承揽人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的,因受害人就是定作人本人,不存在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只需在双方之间根据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后,判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损害按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定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和致害行为原因力大小相适应。法官确定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相应责任的范围,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定作人的过错程度。首先定作人要有过错,有过错才谈得上责任承担。其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定作人过错形态中不应包括故意。在《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上述但书的规定中,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从措辞看排除了故意的过错形态,也许是立法者出于定作人的过错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的考虑。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与有过失的情形下,如何比较各自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杨立新教授在《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具体的确定方法,可资法官审判时借鉴,即比较过错亦称比较过失,是指在与有过失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具体方法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5%;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与有过失。另一方面,定作人致害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就是数个侵权行为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不同的原因力使损害结果发生的概率不同,与损害结果的远近程度也不同。定作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之后,结合承揽人的过错和致害行为原因力大小,比较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分析对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所起的作用,最终确定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范围。过错程度是主观的,而致害行为原因力是客观的,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如何把握?杨立新教授还在上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一文中比较了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对确定与有过失责任范围所起的作用或产生的影响有段论述,可供法官办案时参考,即:原因力对于与有过失责任范围的相对性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以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第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第三,当加害人依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起微调作用: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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