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司法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4 13:12:25 407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决定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拘留和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法院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案件进行开庭审判,并公开进行。最后,在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执行。

一、立案侦查阶段:1、立案。这个阶段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4、逮捕。5、侦查终结。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四、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是指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对象、范围和程序。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程序、审判程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哪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违反交通规则、损害他人财产等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程序: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程序,包括拘留、逮捕、调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和责任,如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3. 刑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和程序等,包括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刑事诉讼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也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犯罪行为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程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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