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二、福州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
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2、随父母出生登记,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
三、福州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福州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九条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七条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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