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荒土地使用权如何流转
《民法典》第3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之规定,对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种承包方式也叫做“其他方式的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而且承包人也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户或者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都可以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依照《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其他方式(即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这里所说的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荒地承包经营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荒地承包期内的荒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人股,主要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权量化为股权,投人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或者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以股份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抵押,主要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承包四荒地,由于期限较长,投人较大,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加以固定和保护,因此更往往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书等。
在流转时,由于承包本身就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并支付了一定的对价获得的,因此其流转无需向发包人备案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对受让方也没有特别的限制,接受流转的一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或者农业公司。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亲戚朋友,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
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同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是土地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五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工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六是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七是托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比如居住用地最高70年,转让前已经使用了5年,则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65年。
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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