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6 19:50:45 271 人看过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一、什么情况下下不可以做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担保在什么情形下无效

担保合同在五种情形下无效。具体如下:

1、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

2、担保主体不合格;

3、担保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4、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5、未经批准和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权担保主要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债权担保有下列表现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5、定金。是指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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