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比较(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2:30:19 165 人看过

三、对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几点建议

(一)土地征用补偿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

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进行征地补偿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权行为,土地征用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财产补偿,从理论上讲,补偿的标准及范围应以失地农民的损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为基准,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土地对失地农民的特殊价值、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体对补偿标准或成本的预期,取决于使用者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认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补偿无论在买方还是卖方看来,都应该是合理的市场价值或买者乐意支付、卖者愿意接受的价格。这些特点在国外的土地征用补偿中都得到了体现。而我国的征用补偿标准却没有遵循公平市场价格的原则,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解决补偿方式

无论是补偿标准过低还是补偿方式不妥当,表面上损失的是农民的利益,从更深层次看,损失的是政府的利益。届时政府将要为其过低的补偿重新买单。现实中,补偿的方式有几种:一是以现金补偿:二是留一部分农地或盖门面房;三是土地作价入股。以现金一次性补偿不妥,这是因为若补偿费发给农民,某些农民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用光;若把钱留在村组,一则村组干部可能会腐败,尤其是目前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二是村组将钱用于置办企业、发展经济,因企业本身存在巨大的商业风险,届时可能会血本无归。若把钱买保险,从保险费领取的特殊性考虑,时下农民拿不到钱,生存就存在问题。统筹考虑应变一次性补偿为永久性受益,而留一部分农地或盖门面房、土地作价入股这两种方式恰恰兼顾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所以可以大力推广。为了规避农民的短视行为,轻易将房子或股权转让,可对转让权利进行限制,即除非发生死亡事宜而需转让外,其它情形下的转让一律不办理房子过户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三)考虑土地在级差地租上的差异

考虑到土地价格的变动因素,各个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按区位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地区,在综合测算各类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因素,分别确定市区、郊区和郊县土地补偿费综合价标准,例如南京市首先取消了传统做法,市区每亩为1.8万元,郊区每亩为1.6万元,郊县每亩为1.4万元,这种按片区实行土地补偿费综合价的方法不仅突出了不同地区土地的区位条件,凸现了土地在级差地租上的差异,为逐步向市场价征地过渡奠定了基础,而且避免了按土地具体类别定价的麻烦,便于土地部门、建设单位和基层政府操作,同时也减少了与被征地农民由此引发的纠纷。

(四)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

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总之,土地补偿收益只有合理地分配和使用,真正体现农民的利益,才能真正体现土地市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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