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后对仓储物保管人是否有约束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10:59 255 人看过

(一)仓单出质应当在出质背书后对仓储物保管人作出出质通知。出质人将仓单交付予质权人后,其完全可以基于上述的第一种合同关系以类似挂失的方式提取仓储物。在未通知仓储物保管人仓单质押的情况下,其按正常程序向出质人履行了义务,质权人就无法实现质权,也不能要求仓储物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作出出质通知后的仓单质押中,仓储物保管人对质权人负有协助行使质押权的义务。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质权人的承诺,仓储物保管人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在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仓储物保管人出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以实现仓单质押担保。

仓单质押的融资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

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

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

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

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

3、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

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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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3日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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