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4:52 33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道路管理机构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发区内自管道路井盖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没按规定标有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专业的井盖互相混用。

第九条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视检查制度,管护责任单位的巡视检查人员,应当每日经常对管护的井盖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并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移动等情况,应当立即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发现缺损时起6小时内进行补装、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者因井室渗漏引起检查井、雨水井周边路面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维修、调整。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盖不平顺的,由城市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二条大修、中修道路需要调整检查井、雨水井井框高差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管护责任单位的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快复道路原状。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和开发区管委会道路管理机构应当每日经常对井盖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井盖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在接到通知起6小时内对井盖设施进行更换或者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和开发区道路管理机构无法认定管护责任单位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部门通知有关管护责任单位共同到现场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井盖设施缺损,在不能确定管护责任单位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时,城市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对损坏的路面、高程超标井框、废弃井等进行处理直至填埋。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因井盖设施缺损,造成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井盖设施或者破损井盖。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井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品标准或者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

(二)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内未按规定标明管护责任单位标识或者不同专业井盖互相混用的;

(三)管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巡视检查职责,造成井盖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

(四)打开井盖维修作业时,未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施工结束未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的。

(五)井盖设施缺损,管护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

第十九条对破坏、偷盗井盖设施或者擅自收购井盖设施、破损井盖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井盖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井盖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市)城镇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交通安全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实行城市房屋拆迁最新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
    2023-07-04
    108人看过
  •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以下简称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第五条维护井盖的完好,人人有责。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
    2023-06-10
    219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来劳动力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为,合理调节劳动力市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本市就业的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人员,本市范围内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允许使用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哈尔滨市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派与区国土资源分局一并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各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和审批程序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含村集体机动地)达成土地征用意向性协议后,需经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决议形成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征用方式、土地价格、土地补偿等事项进行表决,征得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决议。
    2023-04-23
    5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11月29日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艺术广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展现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筑艺术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广场的范围:东起地段街车行道西侧道路边石,西至兆麟街车行道东侧道路边石,南起透笼街车行道北侧道路边石,北至喇嘛台胡同南侧道路边石。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广场中的建筑艺术馆(圣·索菲亚教堂)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保护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内的建
    2023-06-10
    18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当年实际支付超过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联法
    2023-06-06
    125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步伐,保证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果,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市、区政府联合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管,并负责招标方案审核。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
    2023-06-07
    445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力、外来(农村)劳动力失业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失业登记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二)就业转失业人员;(三)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五)外来(农村)劳动力;(六)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
    2023-05-05
    323人看过
  • 哈尔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维护农村公路完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国家公路路网的县、乡级公路。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市、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第
    2023-06-08
    403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路灯及专用变电站、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开关、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等照明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统一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建设、规划、公安、林业、城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023-04-22
    87人看过
  •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天然气销售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明传〔2014〕6号)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市区(不包括阿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至4.56元。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确保安全供气。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天然气市场安全和稳定。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25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出台《建筑施工残土管理规定》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日前出台了《哈尔滨市建筑施工残土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施工现场进出通道口路面必须进行硬铺装,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及沉淀池,污水泥浆不准溢流到施工现场及周边路面;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现场的车辆不准携带泥浆、残土;建筑施工残土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准运证、通行证,实施密闭运输,装运时不准超高、超载;建筑施工残土必须运入指定倾倒场,按照场内要求倾倒。据介绍,建筑施工残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和弃料。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残土处置、结算未达到标准的,由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下达停工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对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总承包单位由于对土方运输单位建筑施工残土拉运监督不力,导致其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总承
    2023-06-05
    69人看过
  • 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板(屏)、灯箱、路牌、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2023-06-07
    460人看过
  •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城区是整个城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单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搞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各城区的积极性,已成为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紧迫问题。支持城区加快发展,努力为城区工作服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重大决策和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工作主题的战略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规定的城区的性质和职权,深刻理解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认识,服从大局,积极、主动、稳妥地搞好这次改革。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目标,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
    2023-06-10
    446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安全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市道路管理办法(2003)第22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类别、养护等级、养护维修定额和检测评估结果,测算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综合平衡,报XX批准后,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
    •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有哪几种情况?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
    •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9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
    •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1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四)集中行使城
    •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7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