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30 16:20:14 61 人看过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针对不动产权属纠纷和不动产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动产权属纠纷包括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因此,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涉及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

针对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位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一,不动产权属纠纷,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合同管辖,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特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其他法院管辖。这种专属管辖制度是为了保证不动产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高效解决,避免因管辖不当而导致的案件久拖不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重要利益等案件,则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专属管辖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确而导致的审判程序混乱、效率低下,甚至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发生。同时,专属管辖制度还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有些案件仅适用专属管辖,有些案件则适用普通管辖。专属管辖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因管辖不明确而导致的审判程序混乱、效率低下,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和高效解决,避免因管辖不当而导致的案件久拖不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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