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工地的赔偿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13:10:16 223 人看过

这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认定及待遇的相关规定。如果工地眼睛受伤的当事人属于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变化,而是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地眼睛受伤的当事人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属于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变化,而是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 伤 认 定 及 待 遇 : 工 地 眼 睛 受 伤 如 何 获 得 赔 偿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而工地眼睛受伤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尽快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获得工伤认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 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后,可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等。

3. 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因工伤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应尽快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伤残、工伤待遇等。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对于工地眼睛受伤的当事人来说,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伤残、工伤待遇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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