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主要指第三人认为该保管物属于他所有而被他人非法占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保管人负有保管并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保管人向其交付保管物,因此保管人仍然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如果保管人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其应向寄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在保管期间,寄存人已经将货物出卖给第三人,寄存人自身不愿意再领取该保管物,而直接通知保管人,将保管物交付给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保管人应将保管物返还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据此领取保管物。
律师补充: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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