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当地的村委会部门负责处理,如果处理不成的可以找乡镇所进行调解,依旧不成的可以找法院解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是需要当事人向有争议的土地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受理等。
一、土地权属争议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村委会部门负责处理,如果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再找乡镇所调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是:
1.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材料。
2.审查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
5.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
8.送达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
农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情况是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增多。目前,土地权属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显化,人们对土地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其次,在土地承包时,一些土地界线不清,承包手续不全,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在城镇,土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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