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实际分割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2 00:19:03 416 人看过

一、房屋实际分割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问题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原则。

以下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几点:

首先,尊重男女平等原则,意味着夫妻二人均享有平等的权益,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其次,关注妇女与儿童的特殊需求,以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

第三,采取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全力维护受到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与需求;

最后,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以及生活便利等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同时确保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上有出入该怎么处理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实际分割时应遵循哪些原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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