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一、实践合同有哪些四种
目前我国的实践性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即要证明是所争议交易的当事人。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混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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