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房屋征收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对补偿的落实也作了重点强调。
明确限定公共利益范围
针对现实中争议较大的公共利益界定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作了明确规定,并限定为: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5.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那些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房屋征收须听取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程序具体规定:1.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2.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3.房屋征收决定应当予以公告。4.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5.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
对于拆迁补偿方式问题,征求意见稿也作了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后,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2/3以上的,方可生效。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并且,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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