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与在桥上修车的3名路政工人相撞,造成三人创伤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肇事司机自己亦受伤。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荣华有期徒刑6年。
2010年5月3日2时20分,被告人杨荣华在海淀区北四环主路六郎庄桥上(T21170)灯杆处醉酒驾驶一辆奇瑞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赵先生所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因故障停放于主路最外侧车道内。被告人杨荣华驾车与站在重型普通货车后部的被害人张先生(男,殁年45岁)、小庆(男,殁年19岁)、刘先生(男,殁年50岁)相撞,造成被害人张先生、小庆、刘先生均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荣华亦受伤,民警及时赶至现场。
据杨荣华供述,2010年5月2日晚8点多,他在昌平区回龙观附近的一家饭馆和几个同事聚会吃饭,他喝了两瓶啤酒,后又在路边的烤串摊喝了一瓶啤酒。同事把他送回单位,他没叫开单位的门,杨荣华便将车辆驶上了八达岭高速朝着海淀区永定路自己家的方向开去。当其驾驶香槟色奇瑞轿车到海淀区西北四环主路六郎庄桥由东向西方向,适有一辆重型货车因故障停放于主路最外侧车道内,3名路政工人站在车下正商量怎样把车拖走,杨荣华与其相撞,造成3名路政工人当场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荣华醉酒后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被告人杨荣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杨荣华涉嫌交通肇事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荣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荣华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杨荣华深夜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量刑时酌予体现从严。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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