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都是发生在税收领域,且都是在有关出口退税工作中发生的犯罪,在客观上都发生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二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都出于徇私情、私利的目的;二罪都是渎职犯罪,均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对国家出口税收的政策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相关事项的处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法院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构成该罪的既遂。
《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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