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办公司解散事项
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
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已满;
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成就或不能成就;
与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破产;
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下令解散。
2、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无限公司组织的全体股东同意解散或要求解散;
两合公司的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有限责任股东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该种公司组织的股东人数或资本总额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
股份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或全体股东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二、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
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公司当以谋划维持为先而对该公司设法相助。若公司毫无转机希望,只得解散,则信托公司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
三、代办公司清算
清算与解散紧密相连,清算手续因解散而发生,解散手续必经清算才可得以了结,所以公司解散事务与清算事务每每都是委托同一信托公司代为办理。
清算人的选任与解任。信托公司办理公司清算,首先应取得清算人资格。信托公司因选任者选任而成为清算人,选任者自当具有解任信托公司的清算人职务的权利。信托公司被选任或被解任清算人职务时,都需在一定的时日(一般为15天)内将其住所、名称及就任、解任日期向法院呈报。若信托公司成为清算人是由法院选派的,还应公告其受任解任。
信托公司的职权与职责。信托公司一旦被选任或选派为清算人则具有代表公司一切行为的权力,此种职权与清算公司的董事相同。
信托公司既为清算人,就须履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主要职责为:
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
了结公司现有的业务。
收回公司的债权、偿还公司的债务。
分派清算公司的剩余财产。
请求承认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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