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确认的债务的能否产生代位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21: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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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确认的债权可以产生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保全其债权的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则除外。
二、合同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延迟;
3、必须保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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