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规定的历史演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7:22:55 212 人看过

股东会职权规定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赔偿方案;

7、决议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谁可以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大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备的机构。而且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只有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所以没有必要设立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职权由投资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或者董事会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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