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6:40:53 254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温政办〔2008〕149号

发布日期:2008-11-12

执行日期:2008-11-1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设立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投入必须通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扶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与应用。

(三)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高/中费方案示范项目。

(四)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五)支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六)支持绿色照明项目。

(七)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六条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扶持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3万元。

(七)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成效显著且年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超3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项目投入必须经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

(三)年度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节能降耗。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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