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33:50 456 人看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之前,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本次税务检查开始的时间、检查涉及的内容,以及派出的检查人员等,并请被查对象准备齐全本次检查所需的财务资料,届时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

特殊案件,检查人员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对象,但仍应在进场时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交被查对象。

二、税务检查人员进场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其检查。

三、《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包括实地检查、调账检查等在内的多种方法,同时,在《征管法》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各种检查方法的实施程序。比如调账检查:检查人员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账册资料时,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应向被查对象送达《调取账册资料通知》,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填列《调取账册资料清单》;所调取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在调取和退回资料时,税务机关应与被查对象相互签收。特殊情况须调取被查对象当年的账册资料时,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所调取的资料应在三十天内完整退还。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就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被查对象交换意见,应与被查对象核对有关的数据。依法应对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税务机关应履行告知程序,即,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依法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

五、税务文书一经送达被查对象,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后,被查对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即将开展或正在开展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查对象进行处罚。

又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后,被查对象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应缴的罚款缴入国库,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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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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