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农业养殖企业,2009年前9个月共分批取得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85万元,指定用于修建沼气池。财务人员在取得上述财政资金的当季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分别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来,税务师来我企业说这些资金不用缴税,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若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该文件规定的优惠,同时要注意:
(一)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你单位将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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