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1 04:38:37 477 人看过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缴费单位登记

第六条

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三)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四)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第七条缴费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的文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缴费单位的申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即时办理。

第八条缴费单位的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开户银行账号。

第九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出示下列文件: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变更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对变更登记申请,原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由原登记机构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破产或者被解散、撤销、合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因其他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章缴费数额申报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下同)。缴费单位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费单位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申报。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告知申报单位及时缴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报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除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外,由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依次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一)按该单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二)没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

(三)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四章缴纳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根据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托收凭证或者税收票证从缴费单位账户直接划拨;

(四)缴费单位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缴纳的,经缴费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缴,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章社会保险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先进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定期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按月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照缴费单位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应缴纳的份额分别计入各项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告知负责该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有关情况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事项的情况;

(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事项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答复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发送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和未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或者责令其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所需经费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9: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具体条文)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费、费。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地
    2023-05-30
    361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9]3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
    2023-06-05
    417人看过
  • 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湘政发[1994]31号(1994年8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通知发布)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外省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一、征集范围与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1.国有、集体(含乡镇企业)、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3.城乡个体工商户;4.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5.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土地单位。(二)下列单位和个人免缴防洪保安资金:1.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简称“三资”企业,下同);2.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工厂;3.修建高速公路和飞
    2023-06-07
    282人看过
  •  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一览
    本文介绍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比例。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已给出,缴费金额也分别列出了最低和最高的高低缴费金额。缴费比例方面,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比例为2%;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0.70%,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0.70%,个人不缴纳。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98.37元,个人299.18元。-高缴费金额:单位2991.84元,个人1495.92元。3.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为3739.8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8699元。2.缴费金额:-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99.18元,个人74.8
    2023-09-06
    162人看过
  •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交通规费足额征缴,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保护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本条例所称交通规费,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车辆、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各种专项费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交通规费的费种和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费种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也不得要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机构收取其他费用。第五条车辆、船舶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
    2023-06-08
    476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为了贯彻实施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经费的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关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等事宜,以方便登记和申报。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登记、申报的内容、程序,由省劳动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保障部的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四、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还包括乡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除《条例》
    2023-06-09
    15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两个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步骤,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为巩固两个确保提供了更有力的保证。为指导各地深入宣传贯彻好两个条例,我们编写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两个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一、要充分认识两个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两个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广而告之,家喻户晓,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社会保险工作。二、要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2023-05-05
    404人看过
  •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
    2022-04-18
    236人看过
  •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缴纳,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含在城镇的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其中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征收。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
    2023-06-07
    136人看过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200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农业生物灾害治理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植物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
    2023-04-24
    484人看过
  • 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市辖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第四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023-04-23
    152人看过
  •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是什么?
    一、相关法规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
    2023-06-03
    272人看过
  • 平湖市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单位缴费部分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缴费部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且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各险种最低申报比例。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个人缴费部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的60%,按60%(259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2930元)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
    2023-05-22
    288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9]63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以保证社会保险金的拨付和发放,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问题。《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我们建议,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由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理由:一是我省自1988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以来,养老费征
    2023-06-04
    9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8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了本条例。于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共计五章三十一条。
    • 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包括哪几种保险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2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0
      一般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
    • 如何理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重大意义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31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社会保险的特点。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经济等风险(有些公司计算五险一金并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
    •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什么情况下会有现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0
      社会保险参保人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对社保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方式一:拨打我国社会保险咨询电话12333,获得社保个人账户相关信息。 方式二:参保人携身份证、社保卡到社保机构进行个人账户明细、余额等信息查询。 方式三:凭本人医保卡到到社保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方式四:登陆本地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方式五:前往发卡银行自助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或柜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