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或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质权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保障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债务人在人民币万元整最高贷款额度内与质押权人(债权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履行,质押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股权做为质押。质押人、债务人、质押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出质人在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称“质物”)。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1.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质押财产价值及质押率、质押贷款金额
2.1质押财产价值:(大写)元(¥元);2.2质押率:按质押财产价值的%计算。
2.3质押贷款金额(大写):元(¥元)。
第三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3.1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
(1)债务人;(2)贷款金额(大写):元(¥元);
3.2
出质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等)。
第四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4.1
出质人应按规定于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质押手续,并于质押手续办妥2日内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办理质押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有。质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质权人保管。
4.3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权人对质物(或权利凭证)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4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五条保险
5.1
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5.3
出质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6.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4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完全、充分的处分权。若质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的行为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6.5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质押、出租、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七条出质人的义务
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出质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8.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2)抵押人未按第7.1条约定另行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8.2
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出质人同意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实现质权的费用;2、其他相关费用;3、利息或罚息、复利;4、贷款本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本质押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2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表示理解,不持任何异议。
10.3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完全认可其内容。
10.4本合同所附的“质押财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5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质物依法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6本合同一式份,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各执壹份,质物登记部门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质物清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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