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规则是行政诉讼适用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2 02:48:46 163 人看过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在行政诉讼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平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判断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如何平衡的标准就是法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职权,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时才代表公共利益。同时,国家制定的法律确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予以保护,因此法律既是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又是行政相对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更是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行政权与审判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客观上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不受司法权任意干涉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着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人民法院特定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只受理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完全管辖权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才能归人民法院主管。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引起的行政纠纷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有些行政争议不可能也不应该全部由人民法院解决。必须明确区分人民法院解决的行政纠纷与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解决的行政纠纷的界线,从而保证行政纠纷案件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同时也促进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优越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特定主管的先决条件是:I.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且只对其合法性问题争议做出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及抽象行政行为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有些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本身就可以作出最终处理。

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设定的前提,有些行政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才能提起人民法院司法审查。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实质上是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复议前置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即行政复议前置,就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决行政争议,可以运用行政程序,也可适用司法程序,但在司法审查之前,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有利于行政纠纷及时解决,及时补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利于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把行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行政纠纷消失在行政程序阶段,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因此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既符合行政管理自身的特点,又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实质上反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表现为: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其中有选择行政复议后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也有选择行政复议后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3.行政复议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采用了自由选择的原则精神,其涵义是: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作为原则的例外。

(四)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因此行政机关最清楚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行政相对人一般只能列举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易了解和提供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合法有效地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以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而产生的符合法律的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可能因此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确立被告举证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既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行政权,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相对人不致因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司法保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并不否认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尤其陈*光:简论行政诉讼的适用规则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重要作用。

(五)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也不以调解方式结案,而是在查明案情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行政诉讼中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首先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预先设定性,双方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更不能随意地处分行政职权。调解的本身意味着可以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处分。因此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调解的基础。其次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衡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唯一标准是法律,依据法律评判的对象是行政权运用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不能进行调解,更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原告起诉后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并经原告和法院同意以撤诉处理的,不能认为是调解,因为这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自由处分问题。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不受调解原则的约束,行政诉讼的原告对赔偿权利的行使和赔偿数额的大小有权处分,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与原告协商决定赔偿数额。行政赔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能够适用调解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是行政诉讼原则的例外。

(六)起诉不停止执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期间作为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审查而停止其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仍然要受具体行政行为约束并执行有关内容。

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由行政权的性质和行政管理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行政权的优先性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先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有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行。不能因行政相对人的意志的改变和起诉行为而停止其效力,只有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判停止执行时才能停止执行。其次,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客观上要求行政活动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任意中断,这种要求自然延伸到行政诉讼领域中。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相对人便可以拒绝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就会对公共利益带来极大损害,使行政管理处于停顿状态,甚至导致行政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瘫痪。因此,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根本要求。但是如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原告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七)有限司法变更有限司法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享有运用审判权变更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变更权⑨。

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并认定行为不当,依法改变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因为人民法院不能运用司法权去代替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作出的决定,只是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才能依法变更。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监督是有限的。可见,行政审判权也是有限的司法审判权。在行政诉讼中赋予人民法院有部分司法变更权,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实际的司法变更权,才能真正实现保障的目的。

如果人民法院不享有司法变更权,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予以撤销,然后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难免会产生行政机关拒绝重新作出或作出的行政行为仍不合法的现象,行政争议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行政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因此,随着民主和法制的发展,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十分必要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06: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什么在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首要依据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范;如有未规定之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在期间、送达、财产保全、法庭审判、调解、诉讼暂停、诉讼终止、简化程序及执行等领域方面的规则与准则。此外,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定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也须依照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吗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行政诉讼法》中尚未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2024-07-21
    194人看过
  • 行政合同适用行政诉讼,有哪些解释?
    一、行政合同适用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有如下特点:(1)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为行政机关。(2)合同的订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权力(行政管理)为目的,签订的合同。(3)作为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即行政优益权。(4)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有着合同的属性。行政合同缔结前期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当中也自然有私法的属性。但是归根结底,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事务,与行政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协商一致。在缔结合同阶段、合同
    2023-04-13
    362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适用于回避的是哪些人员?
    行政诉讼中适用于回避的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刑事诉讼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2023-06-25
    252人看过
  • 涉外行政诉讼的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适用国际条约原则(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在国家之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经友好协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是各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在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诉讼中的反映。“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也应同等地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是国际交往中的一项重要规则。(三)对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中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这一原则之
    2023-05-19
    79人看过
  • 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是哪些
    一、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是哪些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能设定行政处罚吗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024-01-22
    36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不同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不同有哪些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跟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一样的,没有多大的不同,只是在举证责任方面有点不同,行政机关会承担更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会很大程度的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审理方面,审理的程序基本上跟民事诉讼是一样的,只是行政诉讼有点特殊,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举证方面会存在限制,因此行政机关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身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责任
    2024-01-21
    280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中不同等级冲突适用规则的含义
    不同等级冲突适用规则是指,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相互冲突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即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除要根据事实外,还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作出判断。在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同时有几个法律规范均适用于该具体行政行为,而几个法律规范之间却不相一致的情形,此即行政诉讼法律冲突。在出现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其适用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即特别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
    2023-06-13
    54人看过
  • 不调解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
    一、不调解原则是否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不调解原则。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法院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对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提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要求有哪些提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要求有:原告是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
    2023-09-07
    204人看过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意思是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不会因为过了一定时间而对主张权利产生影响。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般主要是针对物权而言,因物权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权利人拥有要求所有人不得侵犯其权利的权力;对物权的主张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存在侵犯物权情况的,不管过了多长时间,物权人都可以主张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
    2023-07-10
    2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律原则:法律适用要领
    该段内容讲述了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这些原则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辅助判断适用的具体规范。这些规定的基本含义在于,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其次,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辅助判断适用的具体规范。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适 用 规 定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进行、裁判
    2023-09-04
    25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
    2023-06-06
    476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哪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以下几点:1.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负举证责任;2.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事项,原告负举证责任。二、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的情况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
    2023-04-25
    292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原则
    一般情况下特别规范优先于一般规范,效力层级高的规范优先于效力层级低的。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一、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法。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刑法第12条推演而来的对于1997年刑法的效力采取从
    2023-03-05
    329人看过
  • 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
    2023-04-18
    22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复议适用的原则是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5
      适当性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的原则,而行政诉讼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决。只是合法性,而没有合理性,合理性原则中包括适当、适度等原则,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的。
    •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于回避的是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4
      1、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一般是参照民事诉讼的,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而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一般是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此对于回避制度的人员,应该属于上述四种人,才可以进行回避的申请,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 无权适用刑事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6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2、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罪当其罚”,《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4
      下面为大家解答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 怎样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4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 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⑤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