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物业。如果没有安排好衔接工作,可能会发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就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的断档,而影响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还没结束,但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容易导致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
执行赔偿与其他救济措施的衔接
在执行救济体系中,各种执行救济制度互相补充和衔接,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救济体系。执行程序中的各种救济手段主要是为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行行为,同时也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对补救受害人损害及时补救的功能,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则直接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兼有确认执行错误、规范执行行为的功能。
在各种救济手段中,以执行监督与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联系最为密切,执行监督对原执行行为的撤销,是确认执行错误的一种方式,往往是执行赔偿的前提,两者互相补充,可以既纠正执行错误又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弥补。当然二者又有区别。一是目的不同,执行监督着眼于对执行错误的纠正,执行赔偿着眼于对受害人损失的救济;二是针对对象不同。执行赔偿针对的是执行错误,执行监督还包括对执行不当的监督;三是范围不同,几乎执行中的所有可能出现的错误均可通过执行监督进行纠正,而只有造成损害的执行错误才有执行赔偿问题;四是启动程序不同,执行赔偿是由受害人申请引起的,而执行监督是法院内部的一种纠错监督制度。另外,两者在处理程序、法律文书、时效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在处理执行错误的案件中,执行部门与赔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使执行赔偿与执行监督能够有效衔接。赔偿部门在办理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时,对于尚未造成损害、尚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案件可不以确认案件立案,而转由执行部门处理,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如果发现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立即通知执行部门予以执行。执行部门在处理执行异议和执行监督案件时,对经过执行纠正、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执行错误案件,可以引导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获得进一步的救济。
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国家赔偿是对受害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对属于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在决定赔偿之前,应先行采取其他执行救济方式进行补救,其他措施穷尽后仍不能挽回的损失,方可予以赔偿。例如,在执行侵权中,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同时,往往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会因此而不当得利,此时,应首先通过执行回转、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变更纠正执行行为等方式进行补救,弥补无果的部分再由国家赔偿。又如,对于因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使查封扣押的财物灭失、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财产流失等消极执行行为导致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灭失、流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从而使损害得到补救。另外,决定赔偿时,还要考虑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当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既有申请人的过错行为又有执行错误,还包括第三人违法行为时,应当区分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相应原因力主体分担责任,国家仅就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国家对申请保全错误、申请人提供标的物错误、个人行为、执行依据错误、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可抗力等免责,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可引导其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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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是指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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