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0月起,孙星一直租用宋建的门面房做生意,双方签订有书面租房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明确租赁期限5年。2006年,宋建因个人原因急于把这个门面房出售,于是先找孙星询问他是否购买租赁房,还说如果孙星不买,就要把房屋卖给他人。在孙星明确表示不买后,宋建就另找了买家,把房子卖给了常波。
在宋建与常波交易时,常波提出希望宋建先让租房子的孙星搬出,以便自己另行出租或使用购买的房屋。宋建说自己是因为急需要用钱才要出售房子的,让孙星搬出总要给他一些时间吧?自己没有时间去处理这件事,反正房子卖给常波后,就属于常波了,是否愿意让孙星继续租住,就由新房主常波说了算了。常波一想,也是,这房子宋建的报价并不高,这样的机会也不多,孙星的事,就等自己成了房主再说吧。
房屋过户后,常波以产权人的身份找到孙星,要求要么限期结束租赁合同,要么增加租金,可孙星不答应,说自己和宋建签订的是5年的合同,现在还没到约定的期限,不同意提前结束,而且租金标准也有明确约定,不能随意增加。
而常波认为,那份合同是孙星与原房屋所有权人宋建签订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于是以产权人身份到法院起诉,要求孙星搬出自己的房屋,并赔偿常波成为产权人后,孙星占用房屋给常波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孙星与原房主宋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应该受到保护。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变为常波,这并不影响房原屋租赁协议的效力。
新房主常波在购买房屋时该房屋就存在这个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在产权变更后,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常波继续有效,据此法院认为孙星可以继续以原租赁协议为依据使用该房屋,并驳回了常波的诉讼请求。
类似这样的情况常有发生,我经常会碰到有因为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产权人变更的情况发生后,新产权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并且以原租赁合同与自己无关为由拒不认可的事情,甚至有时有些承租人自己都心虚,心想“房主都变了,原来的合同还能有约束力吗?”。这里我们要介绍一下承租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权利,否则不是承租人因不知道权利而吃亏,就是产权人因滥用权权利而倒霉,甚至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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